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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年11月29日      文章点击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和稳定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能力提升、创新模式的原则,强化职业培训在国民教育体系和促进就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使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更好地适应岗位,体面劳动。

(二)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要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满足全省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全覆盖,达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当年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新成长劳动力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要。

(三)职业培训工作的重点是:以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重点,着力在光伏、风能核能、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绿色食品、文化及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以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为重点,着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职业培训与工业园区用工、岗位、政策和人才需求全方位对接。

二、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四)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引导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自主选择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五)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以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新成长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着眼于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开展订单、定向、定岗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帮助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需求,按照“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

(六)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企业在岗职工为主要对象,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以师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等,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七)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以有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为主要对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打破身份、户籍、地域的限制,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和不同创业阶段的需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依托省内有资质的各类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训人员的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咨询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跟踪扶持相结合的“一条龙”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支付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

(八)着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以企业骨干技能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行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对象,以实施“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为龙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等,加快培养领军、紧缺型高技能人才,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各类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优化布局,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技工院校要以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主,逐步打造成职业技能综合培训基地。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在各设区市改造建设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基本形成覆盖中心城市和重点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在各县(市、区)改造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独立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完善院校与企业师资互学互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加强校企合作。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制定引导和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对实施校企合作效果好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培训补贴、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进一步深化合作模式,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根据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联合制定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共建实训基地,共同组织实训和教学评价。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贯彻落实《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完善以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形式的技能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健全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完善鉴定信息化手段,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有条件的企业探索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

(十二)加强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和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准入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建立并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对培训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完善准入机制;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促进其加强管理、诚信办学、规范发展。

(十三)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主动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引导经培训的新成长技能劳动者到省内企业就业,对职业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自行到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学校职业介绍费补贴和给予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学杂费补贴;职业院校学生到省内工业园区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实训)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实习(实训)补贴。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其实现就业。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等职业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就业专项资金中的职业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对有专项资金渠道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应从该专项资金中安排使用。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对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根据其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对与省内工业园区或企业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对各地围绕重大产业领域开展职业培训的,在培训补贴上要给予倾斜。具体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资金用途和申领拨付程序,强化监管措施。职业培训补贴实行直补企业、直补个人与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2012年底前,各设区市要依托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激励政策

(十七)逐步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定期调查发布技能人才的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搞活内部分配机制,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按专利、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企业设立技能人才特聘津贴,以及对本企业的首席技师、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省级技术能手等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到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对从省外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并与省内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在安家费补助、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

(十八)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提高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高技能人才的比重;提高“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获得者奖励标准;对受到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参照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保健医疗待遇;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带薪疗休养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落实。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典型,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宣传职业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职业培训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政策的衔接工作,协同落实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的支持;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培训经费,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科学制定规划。各地要强化政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要,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做好培训的制度设计和规划制定,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努力满足各类群体在就业不同阶段的多样化培训需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训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一)建立督促考核机制。建立职业培训工作政府考核制度,科学制定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人才评价、表彰等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将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业培训开展情况与各级政府组织的针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开展评先、表彰的项目相挂钩,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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